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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組織法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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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區長民選實行以前,鄉民大會或鎮民大會選舉鄉長、副鄉長,或鎮長、副鎮長時,應選出加倍之人數,報由區公所轉請縣長擇任,並由縣長彙報民政廳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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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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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組織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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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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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縣組織法第 45 條規定:「在區長民選實行以前,鄉民大會或鎮民大會選舉鄉長、副鄉長,或鎮長、副鎮長時,應選出加倍之人數,報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縣組織法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