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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組織法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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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條規定委任之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違法失職時,鄉民大會或鎮民大會應報由區公所轉請縣長罷免,但縣長亦得自行罷免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縣組織法第46條的規定,被委任的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如果違法失職,鄉民大會或鎮民大會應該向區公所報告,再由區公所轉請縣長進行罷免。不過,縣長也有權利自行罷免他們。 例如,如果一位被委任的鄉長違法行為嚴重,鄉民大會可以將這個情況報告給區公所,然後區公所再將情況轉給縣長,要求罷免這位鄉長的職務。但是,如果縣長發現鄉長的違法行為,也可以自行決定罷免他。

  • 失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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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縣組織法第 46 條規定:「依前條規定委任之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違法失職時,鄉民大會或鎮民大會應報由區公所轉請縣長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縣組織法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