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組織法 第 4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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閭設閭長一人,鄰設鄰長一人,分掌閭鄰自治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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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縣組織法第48條,閭設閭長一人,鄰設鄰長一人,分掌閭鄰自治事務。這表示在縣組織中,每個閭設有一位閭長負責管理閭的自治事務,同樣地,每個鄰也設有一位鄰長負責管理鄰的自治事務。 例如,一個縣內的某個地區有多個閭和鄰,每個閭和鄰都會有一位閭長和鄰長來負責該地區的自治事務。他們的職責可能包括組織社區活動、管理公共設施、維護社區秩序等。這些閭長和鄰長通常由當地的居民選舉產生,代表居民的利益和需求來推動自治事務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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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