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組織法 第 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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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條規定閭長鄰長罷免改選時,應由主管鄉鎮公所報由區公所轉報縣政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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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縣組織法第51條的规定,当村里长和里长被罢免并进行改选时,应由主管的鄉鎮公所报告給區公所,再由區公所转报给縣政府备案。该规定主要是为了确保罢免和改选的程序得到适当的监督和记录。以下是一个相关的參考資料範例: 村里长和里长罢免改选案的资料,根据當地的縣組織法第51條规定,应由鄉鎮公所在报告中附上區公所转报给縣政府备案的文件。这样的程序可以确保罢免和改选都是合法有效的,并能够保留记录供以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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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