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組織法施行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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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以前各縣之區村里或其他編制與縣組織法之規定不合者,應即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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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縣組織法施行法》第16條規定,凡前述各縣之區村里或其他編制與「縣組織法」之規定不合者,應即改正。該條規定主要是強調各縣的區村里或其他編制應符合「縣組織法」的規定,若有不合之處,應立即進行修正。 參考資料: - 縣組織法施行法全文: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20021
- 縣組織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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