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第12條,有以下兩點規定: 1. 當國旗升降時,國民應就地肅立,並注視國旗致敬。 2. 除了火車、救火車、救護車、軍警追捕車和應援車外,所有其他車輛在國旗升降時應停車。 根據這個法條,當國旗升降時,國民應站立並致敬,車輛應停車。然而,根據提供的上下文中的資料,法院裁定中指出焚燒的旗幟無法辨識是否符合法定格式,並且針對政治性言論內容的限制有違憲法保障表意自由的精神,因此對於僅公開表達對國旗的輕蔑或藐視仍在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內。因此,對於焚燒國旗的行為可能會涉及言論自由的保障,國旗法第12條之規定有可能需要在此情況下進一步解釋。
國民遇升降國旗時,應就地肅立,注目致敬。 各種車輛,除火車、救火車、救護車、軍警追捕車,或應援車外,遇升降國旗時,應就地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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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遇升降國旗時,應就地肅立,注目致敬。 各種車輛,除火車、救火車、救護車、軍警追捕車,或應援車外,遇升降國旗時,應就地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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