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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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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管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43 年 10 月 22 日
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 第四章 管理
§ 19–21
共 3 條
第 19 條
開啟 ›
商店住戶所懸之國旗,以後附之國旗各號尺度表內第六號為標準。
第 20 條
開啟 ›
國徽、國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綴置各種符號。
第 21 條
開啟 ›
國徽、國旗式樣,不得作為商業上專用標記,或製為一切不莊嚴之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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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製造
§ 16–18
下一章 →
第五章 附則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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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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