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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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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製造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43 年 10 月 22 日
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 第三章 製造
§ 16–18
共 3 條
第 16 條
開啟 ›
國徽、國旗,以國產絲毛棉麻等織品為材料製造之。
第 17 條
開啟 ›
國徽、國旗之製造,除依照
第三條及第四條
規定之尺度比例外,並應依照後附之比例圖表及尺度標準。
第 18 條
開啟 ›
凡工廠或商店製售之國徽、國旗,不合標準者,應由當地政府嚴行取締或糾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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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使用
§ 6–15
下一章 →
第四章 管理
§ 19–21
回 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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