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徽、國旗式樣,不得作為商業上專用標記,或製為一切不莊嚴之用品。
根據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第 21 條,國徽和國旗的樣式不得用於商業上的專用標記,也不得製作任何不莊嚴的用品。這是為了保護國家徽章和國旗的尊嚴,以及防止它們被貶值或用於不恰當的場合上。然而,這一條規定並未提供與商標相關的具體例外情況。 Reference: 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第 21 條 (最新版本)
國徽、國旗式樣,不得作為商業上專用標記,或製為一切不莊嚴之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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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徽、國旗式樣,不得作為商業上專用標記,或製為一切不莊嚴之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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