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店住戶所懸之國旗,以後附之國旗各號尺度表內第六號為標準。
根據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第19條,商店住戶所懸掛的國旗應以國旗各號尺度表內的第六號作為標準。可參考商標法之規定,該法第37條第1項第1款規定說明商標圖樣不得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國旗,這意味著商標設計中不能使用與中華民國國旗相同或相似的圖案。
商店住戶所懸之國旗,以後附之國旗各號尺度表內第六號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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