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半旗時,應先將國旗升至桿頂,再下降至旗身橫長二分之一處。降旗時,仍應升至桿頂,再行下降。
根據《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第14條規定,下半旗時,應先將國旗升至桿頂,再下降至旗身橫長二分之一處。降旗時,仍應升至桿頂,再行下降。這意味著在降半旗時,國旗需要先升至桿頂,然後再下降到旗身的一半位置。而在降旗時,國旗則需要再次升至桿頂,然後再下降。具體的執行細節可以參考相關法規或憲法解釋例子,如政府公告的官方懸掛國旗的儀式和程序。
下半旗時,應先將國旗升至桿頂,再下降至旗身橫長二分之一處。降旗時,仍應升至桿頂,再行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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