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第 9 條規定了國旗與外國旗並用時的應遵守的規定,包括旗幅大小的相等,旗桿長短的相等,本國旗居外國旗之右,外國旗居本國旗之左,以及交叉懸掛時國旗旗桿居上。當國旗與其他旗幟並用時,也要按照這些規定準則來執行。其中的範例可以是在國際活動中,中華民國國旗與其他國家的國旗並排懸掛,並且根據法律規定,中華民國國旗應該在右邊,而其他國家的國旗應該在左邊。
國旗與外國旗並用時,旗幅之大小,及旗桿之長短,須相等。本國旗居外國旗之右,外國旗居本國旗之左,交叉懸掛時,國旗旗桿居上。 國旗與其他旗幟並用時,準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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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旗與外國旗並用時,旗幅之大小,及旗桿之長短,須相等。本國旗居外國旗之右,外國旗居本國旗之左,交叉懸掛時,國旗旗桿居上。 國旗與其他旗幟並用時,準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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