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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葬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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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應會同首都所在地市政府,於首都擇定地點設置國葬墓園,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國葬法第7條的內容。

立法沿革 5

(0190927 制定)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0250703 全文修正)

為舉行國葬應設立國葬墓園,其條例另定之。

(0260416 全文修正)

凡國葬均應葬於國葬墓園,如願擇地另葬者,應經國民政府核准,由受國葬者之家屬領費自有安葬,但仍應於國葬墓園內建立碑記。

(0361115 全文修正)

內政部應會同南京市政府於首都所在地擇定地點,設置國葬墓園,呈請行政院轉呈國民政府備案。

(0371109 全文修正)

內政部應會同首都所在地市政府,於首都擇定地點設置國葬墓園,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 核定名詞
(0190927 制定)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0250703 全文修正)

為舉行國葬應設立國葬墓園,其條例另定之。

(0260416 全文修正)

凡國葬均應葬於國葬墓園,如願擇地另葬者,應經國民政府核准,由受國葬者之家屬領費自有安葬,但仍應於國葬墓園內建立碑記。

(0361115 全文修正)

內政部應會同南京市政府於首都所在地擇定地點,設置國葬墓園,呈請行政院轉呈國民政府備案。

(0371109 全文修正)

內政部應會同首都所在地市政府,於首都擇定地點設置國葬墓園,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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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葬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葬法第 7 條規定:「內政部應會同首都所在地市政府,於首都擇定地點設置國葬墓園,呈請行政院核定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葬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葬法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3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