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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37.11.26

國葬法

  •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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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民有特殊勳勞或偉大貢獻,足以增進國家地位民族光榮或人類福利者,身故後得依本法之規定舉行國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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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葬,應經行政院會議以全體委員無記名投票過半數以上同意議決舉行,由總統以命令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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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墓園及祭堂之設計建築墓位及碑碣之式樣,由內政部會同首都所在地市政府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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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國葬均應葬於國葬墓園,如願擇地另葬者,應經行政院准,由受國葬者之家屬領費自行安葬,但仍應於國葬墓園內建立碑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葬法全文共 12 條,最新異動日為 37.11.26,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