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葬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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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民有特殊勳勞或偉大貢獻,足以增進國家地位民族光榮或人類福利者,身故後得依本法之規定舉行國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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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葬法第1條的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如果有特殊勳勞或偉大貢獻,足以增進國家地位、民族光榮或人類福利,在身故後可以依照該法的規定舉行國葬。國葬是指一個國家或政府為了表彰該國國民對國家做出的重大貢獻,而以特殊的儀式和規格舉辦的葬禮。國葬的舉辦會根據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包括葬禮程序、場所和儀式等。國葬法的實施對於表彰國家英雄和傑出人士的貢獻,維護國家尊嚴和民族光榮具有重要意義。 參考資料: - 《國葬法》(中華民國立法院) - 立法院網站 (https://www.ly.gov.tw/)
立法沿革 5 版
(0190927 制定)
中華民國國民有殊勳於國家者,身故後,依本法之規定,舉行國葬。
(0250703 全文修正)
中華民國國民有殊勳於國家者,身故後,依本法之規定,舉行國葬。
(0260416 全文修正)
中華民國國民有特殊勳勞或偉大貢獻,足以增進國家地位、民族光榮或人類福利者,身故後,得依本法之規定舉行國葬。
(0361115 全文修正)
中華民國國民有特殊勳勞或偉大貢獻,足以增進國家地位民族光榮或人類福利者,身故後得依本法之規定,舉行國葬。
(0371109 全文修正)
中華民國國民有特殊勳勞或偉大貢獻,足以增進國家地位民族光榮或人類福利者,身故後得依本法之規定舉行國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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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民有殊勳於國家者,身故後,依本法之規定,舉行國葬。
中華民國國民有殊勳於國家者,身故後,依本法之規定,舉行國葬。
中華民國國民有特殊勳勞或偉大貢獻,足以增進國家地位、民族光榮或人類福利者,身故後,得依本法之規定舉行國葬。
中華民國國民有特殊勳勞或偉大貢獻,足以增進國家地位民族光榮或人類福利者,身故後得依本法之規定,舉行國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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