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葬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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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葬,應經行政院會議以全體委員無記名投票過半數以上同意議決舉行,由總統以命令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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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所提及的國葬法第2條,國葬的舉行需經過行政院會議以全體委員無記名投票過半數以上同意議決,並由總統以命令公布。具體而言,國葬的舉行需要行政院會議的議決,并由總統透過命令公布。然而,根據提供的內容,並未涉及具體的國葬案例或相關情境,因此無法提供具體例子或其他相關資訊。
立法沿革 5 版
(0190927 制定)
國葬之舉行,由國民政府國務會議決定之。
(0250703 全文修正)
國葬由國民政府明令舉行之。
(0260416 全文修正)
國葬應經行政院提請中央政治委員會會議,以無記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議決舉行,由國民政府明令公布之。
(0361115 全文修正)
國葬應經行政院會議通過,呈請國民政府委員會會議以投票過半數以上同意議決舉行,由國民政府以命令公布之。
(0371109 全文修正)
國葬,應經行政院會議以全體委員無記名投票過半數以上同意議決舉行,由總統以命令公布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90927 制定)
國葬之舉行,由國民政府國務會議決定之。
(0250703 全文修正)
國葬由國民政府明令舉行之。
(0260416 全文修正)
國葬應經行政院提請中央政治委員會會議,以無記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議決舉行,由國民政府明令公布之。
(0361115 全文修正)
國葬應經行政院會議通過,呈請國民政府委員會會議以投票過半數以上同意議決舉行,由國民政府以命令公布之。
(0371109 全文修正)
國葬,應經行政院會議以全體委員無記名投票過半數以上同意議決舉行,由總統以命令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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