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葬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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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葬墓園之管理警衛等事宜,授權首都所在地市政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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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葬法第10條規定,國葬墓園的管理警衛等事宜由首都所在地的市政府負責辦理。根據這項法律規定,國葬墓園的管理和安全保衛等工作由首都所在地市政府負責處理。相關的參考資料可以是《國葬法》。這項法律規定了國葬墓園的設立和管理等事項,並明確了市政府的權責範圍。例如,首都市政府可以負責國葬墓園的修繕、警衛人員的配備以及其他相關事務。
立法沿革 2 版
(0361115 全文修正)
國葬墓園之管理警衛等事宜,授權南京市政府辦理之。
(0371109 全文修正)
國葬墓園之管理警衛等事宜,授權首都所在地市政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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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61115 全文修正)
國葬墓園之管理警衛等事宜,授權南京市政府辦理之。
(0371109 全文修正)
國葬墓園之管理警衛等事宜,授權首都所在地市政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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