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葬條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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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葬墓園,應備簿冊,載明左列事項: 一、受公葬者姓名、籍貫、生歿年月日,及簡要生平事蹟。 二、核准公葬年月日。 三、葬期。 四、墓基號數。 五、受公葬者家屬姓名及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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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葬條例第 11 條規定公葬墓園應備簿冊,載明受公葬者的姓名、籍貫、生歿年月日,以及簡要生平事蹟、核准公葬年月日、葬期、墓基號數,以及受公葬者的家屬姓名及住址。根據這項規定,公葬墓園需要有一本簿冊,記載這些相關資訊,以便管理和紀錄公葬的相關事宜。 參考資料: - 臺灣令民部業辦字第01076號令: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30022&cabinet=ld&keyword= - 公葬條例全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30022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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