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葬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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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在直轄市、縣 (市) 政府所在地之郊外或選擇其他適當地址,設置公葬墓園,並將左列各款報內政部核定︰ 一、設置地點及設計圖式。 二、墓園面積。 三、墓園設備。 四、管理及警衛。 五、經費及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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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葬墓園設置管理條例第6條的規定,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在直轄市、縣 (市) 政府所在地的郊外或選擇其他適當地址,設置公葬墓園。政府應報內政部核定以下事項:設置地點及設計圖式、墓園面積、墓園設備、管理及警衛、經費及預算。這些事項需要經過內政部的核准才能進行。至於具體的範例,根據提供的文本資料,無法提供與參考資料直接相關的範例。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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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