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志書纂修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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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書分為省 (市) 志、縣 (市) 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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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志書纂修辦法》第2條,地方志書分為省(市)志和縣(市)志兩種。《地方志書纂修辦法》是用來規範地方志書編修工作的法規。其中,省(市)志主要記載該省(市)的地理、歷史、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相關資訊;縣(市)志則主要記載該縣(市)的地理、歷史、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相關資訊。這些地方志書的編修工作由地方志書編修機構負責完成。在實際編修過程中,編修人員會參考當地的歷史文獻、著作、史料等資料,確保編修內容的正確性和完整性。這些地方志書對於研究地方歷史、文化和社會發展等領域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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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