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廟登記規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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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廟登記事項變動,未申辦變動登記者,經辦機關得通告寺廟限期申辦變動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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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寺廟登記規則第10條的規定,如果寺廟的登記事項有變動且未申辦變動登記的情況下,經辦機關可以通知寺廟在限期內辦理變動登記。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寺廟的登記事項能夠及時更新和變動,以保持登記的準確性和完整性。如果寺廟未在通知期限內辦理變動登記,經辦機關可能會採取進一步的措施來處理這個情況。由於提供的資料內容並未提及具體的案例或相關資料,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範例來闡釋這條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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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