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廟登記規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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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廟於通告後,逾期延不登記,及新成立之寺廟,不聲請登記者,應強制執行登記,如無特殊理由,並得撤換其住持或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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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寺廟登記規則第11條,如果寺廟在通知後超過期限仍未登記,或者是新成立的寺廟未申請登記,應當強制執行登記。除非有特殊理由,還可以撤換住持或管理人。然而,根據提供的資料,並沒有提到具體的案例或是引用相關的判決書或裁判書,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或例子。
- 強制執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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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