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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寺廟登記規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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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廟於通告後,逾期延不登記,及新成立之寺廟,不聲請登記者,應強制執行登記,如無特殊理由,並得撤換其住持或管理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寺廟登記規則第11條,如果寺廟在通知後超過期限仍未登記,或者是新成立的寺廟未申請登記,應當強制執行登記。除非有特殊理由,還可以撤換住持或管理人。然而,根據提供的資料,並沒有提到具體的案例或是引用相關的判決書或裁判書,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或例子。

  • 強制執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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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廟登記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寺廟登記規則第 11 條規定:「寺廟於通告後,逾期延不登記,及新成立之寺廟,不聲請登記者,應強制執行登記,如無特殊理由,並得撤換…」(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寺廟登記規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