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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廟登記規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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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呈報不實或有故意矇蔽情事,經發覺後除強制執行補行登記外,並得撤換其住持或管理人,其情節重大觸犯刑章者,並送法院究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寺廟登記規則第 12 條,如果有呈報不實或有故意矇蔽情事的情況,一旦被發現,除了強制執行補行登記之外,也可以撤換其住持或管理人。而且,如果情節重大觸犯刑章的話,還可以將其送交法院究辦。舉個例子,如果某個寺廟以虛假資料進行登記,或者有意隱瞞了重要信息,一但被揭發,登記機關可以強制要求寺廟進行正確的登記,並且可以撤換其住持或管理人。如果情況非常嚴重,如涉及犯罪行為,那麼登記機關還可以將其移送法院追究刑事責任。

  • 故意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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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廟登記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寺廟登記規則第 12 條規定:「如呈報不實或有故意矇蔽情事,經發覺後除強制執行補行登記外,並得撤換其住持或管理人,其情節重大觸犯…」(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寺廟登記規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