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廟登記規則 第 8 條
快速跳轉
經辦寺廟登記機關,應置左列各表證執照: 一、寺廟概況登記表。 二、寺廟人口登記表。 三、寺廟財產登記表。 四、寺廟法物登記表。 五、寺廟登記證。 六、寺廟變動登記表。 七、寺廟變動登記執照。 上列各表證執照長寬尺度,應依照內政部所頒式樣,由經辦機關印製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寺廟登記規則第8條,經辦寺廟登記機關應該製作以下的表格和證明文件: 1. 寺廟概況登記表:記載有關寺廟的基本資訊。 2. 寺廟人口登記表:記載有關寺廟的人口數量及相關資料。 3. 寺廟財產登記表:記載有關寺廟的財產情況。 4. 寺廟法物登記表:記載有關寺廟的法物情況。 5. 寺廟登記證:作為寺廟登記的憑證。 6. 寺廟變動登記表:記載有關寺廟變動情況的表格。 7. 寺廟變動登記執照:作為寺廟變動登記的憑證。 這些表格和證明文件的尺寸和樣式,應該依照內政部所制定的模板,由經辦機關進行印製。 參考資料: 內政部寺廟登記規則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寺廟登記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