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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寺廟登記規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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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辦寺廟登記之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寺廟登記規則第7條,經辦寺廟登記的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這表示寺廟登記的行政工作由相應的地方政府擔當,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負責,縣(市)由縣(市)政府負責。這些政府機關負責處理寺廟的登記程序和相關事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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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廟登記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寺廟登記規則第 7 條規定:「經辦寺廟登記之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寺廟登記規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