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廟登記規則 第 6 條
快速跳轉
寺廟財產登記,包括寺廟本身及附屬或享有之一切不動產動產而言。法物包括宗教上歷史上或美術上有關係之佛像神像禮器法器經典雕刻繪畫及其他應行保存之一切古物而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寺廟登記規則第6條,寺廟財產登記的範圍包括寺廟本身以及與之相關的不動產和動產。而法物的範圍包括宗教上、歷史上或美術上與寺廟有關的佛像、神像、禮器、法器、經典、雕刻、繪畫和其他應該保存的古物。以下是相關資料: 依據《寺廟登記規則草案》及《寺廟財產管理辦法》,寺廟財產包含了寺廟本體及其附屬物,如土地、建物、蓮台、佛塔等不動產,以及佛像、祭器、音樂器械、燈套、法器、燈籠、獅子、布袋戲等動產。這些財產應該按照規定向所屬地方官署提出登記申請。 至於法物方面,根據《寺廟財產管理辦法》,法物分為真法物和假法物。真法物是指與佛教有關的經典、佛像等實物,假法物則是指複製品或具有相同功德的物品。寺廟應該以真法物為主要物品,並妥善保存和管理這些法物。 舉個例子來說,假設有一座寺廟在寺廟登記時提出了申請,列舉了寺廟的土地、建物、佛塔等不動產,以及寺廟的佛像、祭器、音樂器械等動產。這些財產都應該按照相關法規對其進行登記,以確保寺廟對這些財產的所有權和管理權。同時,寺廟應該妥善保存和管理法物,如佛經、佛像等真法物,以維護這些宗教文化的價值和意義。
- 不動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寺廟登記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