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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烈祠祀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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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忠烈祠應徵集左列物品,闢室陳列,以供瞻仰: 一、烈士遺像。 二、烈士遺著。 三、烈士遺物。 四、有關烈士之文獻。 五、有關烈士之攝影。
  2. 2.前項所列資料,由申請入祀人或申請機關搜集提供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提到的法規為「忠烈祠祀辦法」的第12條,該條共分為2項。 第一項規定,忠烈祠應徵集以下物品,並在室內展示供人瞻仰: 1. 烈士的遺像。 2. 烈士的遺著。 3. 烈士的遺物。 4. 與烈士相關的文獻。 5. 與烈士相關的攝影作品。 第二項規定,上述所列的資料由申請入祀者或申請機關負責搜集並提供。 根據最新的「忠烈祠祀辦法」,這些物品的徵集和陳列依法進行,以供人們對烈士的紀念和敬仰,在忠烈祠中展示烈士的相關資料和遺物,讓人們了解和懷念他們的奉獻精神和貢獻。 例如,在申請入祀忠烈祠時,申請者需要提供烈士的遺像、遺著、遺物等相關資料來驗證其身份和貢獻。這些資料將收集並保存在忠烈祠中的特定室內區域,供人們參觀和瞻仰。這些資料的收集和提供由申請者或申請機關負責。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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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烈祠祀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忠烈祠祀辦法第 12 條規定:「忠烈祠應徵集左列物品,闢室陳列,以供瞻仰: 一、烈士遺像。 二、烈士遺著。 三、烈士遺物。 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忠烈祠祀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