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的法規為「忠烈祠祀辦法」的第12條,該條共分為2項。 第一項規定,忠烈祠應徵集以下物品,並在室內展示供人瞻仰: 1. 烈士的遺像。 2. 烈士的遺著。 3. 烈士的遺物。 4. 與烈士相關的文獻。 5. 與烈士相關的攝影作品。 第二項規定,上述所列的資料由申請入祀者或申請機關負責搜集並提供。 根據最新的「忠烈祠祀辦法」,這些物品的徵集和陳列依法進行,以供人們對烈士的紀念和敬仰,在忠烈祠中展示烈士的相關資料和遺物,讓人們了解和懷念他們的奉獻精神和貢獻。 例如,在申請入祀忠烈祠時,申請者需要提供烈士的遺像、遺著、遺物等相關資料來驗證其身份和貢獻。這些資料將收集並保存在忠烈祠中的特定室內區域,供人們參觀和瞻仰。這些資料的收集和提供由申請者或申請機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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