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忠烈祠祀辦法第11條,該條共有2項規定。第一項規定指出各地忠烈祠保管機關應在每年年終向上級政府呈報保管狀況,並由上級政府轉送內政部進行備查。第二項規定則說明如有特殊情況,首都忠烈祠的保管情況應特別呈報,由內政部向行政院報請備查。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忠烈祠的保管機關能夠定期向相應的政府機構報告其保管狀況,以確保保管的有效性和透明度。此外,在特殊情況下,如首都忠烈祠,更需要特別關注和報告其保管狀況,以確保相應的監督和權責分明。 作為法律系教授,我會參考忠烈祠祀辦法及相關的官方法規文件,如「忠烈祠祀辦法」及內政部的相關函示、令等文件,以了解該條的具體內容和解釋。其中,內政部的函示、令通常是具體指引實務操作的文件,能提供對該條的實際應用和解釋的參考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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