殉職官兵有左列事蹟之一者,得入祀忠烈祠,並得建立紀念碑或紀念坊。 一、身先士卒衝鋒陷陣者。 二、殺敵致果建立殊勳者。 三、守土盡力忠勇特著者。 四、臨難不屈或臨陣負傷不治者。 五、其他忠烈行為足資矜式者。
根據法規《忠烈祠祀辦法》第2條,符合以下條件之殉職官兵可進入忠烈祠祀奉祀,並可設立紀念碑或紀念坊: 1. 身先士卒衝鋒陷陣者。 2. 殺敵致果建立殊勳者。 3. 守土盡力忠勇特著者。 4. 臨難不屈或臨陣負傷不治者。 5. 其他具有足夠足資矜式的忠烈行為。 例如,如果一名官兵在戰鬥中身先士卒衝鋒,冒著生命危險率先攻擊敵方陣地,最終犧牲殉職,則符合第一項身先士卒衝鋒陷陣者的條件,即可進入忠烈祠祀奉祀,並且可以在忠烈祠建立他的紀念碑或紀念坊。 參考資料: 《忠烈祠祀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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