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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烈祠祀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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殉職官兵有左列事蹟之一者,得入祀忠烈祠,並得建立紀念碑或紀念坊。 一、身先士卒衝鋒陷陣者。 二、殺敵致果建立殊勳者。 三、守土盡力忠勇特著者。 四、臨難不屈或臨陣負傷不治者。 五、其他忠烈行為足資矜式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忠烈祠祀辦法》第2條,符合以下條件之殉職官兵可進入忠烈祠祀奉祀,並可設立紀念碑或紀念坊: 1. 身先士卒衝鋒陷陣者。 2. 殺敵致果建立殊勳者。 3. 守土盡力忠勇特著者。 4. 臨難不屈或臨陣負傷不治者。 5. 其他具有足夠足資矜式的忠烈行為。 例如,如果一名官兵在戰鬥中身先士卒衝鋒,冒著生命危險率先攻擊敵方陣地,最終犧牲殉職,則符合第一項身先士卒衝鋒陷陣者的條件,即可進入忠烈祠祀奉祀,並且可以在忠烈祠建立他的紀念碑或紀念坊。 參考資料: 《忠烈祠祀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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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烈祠祀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忠烈祠祀辦法第 2 條規定:「殉職官兵有左列事蹟之一者,得入祀忠烈祠,並得建立紀念碑或紀念坊。 一、身先士卒衝鋒陷陣者。 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忠烈祠祀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