殉職警察、義勇警察、民防人員、消防人員、義勇消防人員或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有冒險犯難執行職務或其他忠烈事蹟,足資矜式者,得入祀忠烈祠,並得建立紀念碑或紀念坊。
根據中華民國忠烈祠祀辦法第2-1條的規定,該法條主要是針對殉職警察、義勇警察、民防人員、消防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如果這些人在執行職務時冒險犯難或有其他忠烈事蹟,且足以被矜式尊敬,他們有權進入忠烈祠受祀。此外,他們還有權建立紀念碑或紀念坊以紀念他們的貢獻。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內政部 (2011)。忠烈祠祀辦法。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8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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