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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烈祠祀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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殉職警察、義勇警察、民防人員、消防人員、義勇消防人員或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有冒險犯難執行職務或其他忠烈事蹟,足資矜式者,得入祀忠烈祠,並得建立紀念碑或紀念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忠烈祠祀辦法第2-1條的規定,該法條主要是針對殉職警察、義勇警察、民防人員、消防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如果這些人在執行職務時冒險犯難或有其他忠烈事蹟,且足以被矜式尊敬,他們有權進入忠烈祠受祀。此外,他們還有權建立紀念碑或紀念坊以紀念他們的貢獻。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內政部 (2011)。忠烈祠祀辦法。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80123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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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烈祠祀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忠烈祠祀辦法第 2-1 條規定:「殉職警察、義勇警察、民防人員、消防人員、義勇消防人員或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有冒險犯難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忠烈祠祀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