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烈祠祀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殉難人民有左列事蹟之一者,得入祀忠烈祠,並得建立紀念碑: 一、偵獲敵方重要情報者。 二、組織民眾協助軍隊工作或執行軍隊命令者。 三、刺殺敵方酋目者。 四、破壞敵方重要交通路線者。 五、焚毀或破壞敵方工廠倉庫及其他重大軍用物資者。 六、破壞敵方之間碟組織者。 七、被擄不屈者。 八、救護作戰官民者。 九、其他忠貞事蹟,足資矜式者。
殉難人民有左列事蹟之一者,得入祀忠烈祠,並得建立紀念碑: 一、偵獲敵方重要情報者。 二、組織民眾協助軍隊工作或執行軍隊命令者。 三、刺殺敵方酋目者。 四、破壞敵方重要交通路線者。 五、焚毀或破壞敵方工廠倉庫及其他重大軍用物資者。 六、破壞敵方之間碟組織者。 七、被擄不屈者。 八、救護作戰官民者。 九、其他忠貞事蹟,足資矜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