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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烈祠祀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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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合於第二條、第二條之一或第三條各款事蹟之一者,依左列規定分別層報准入祀或建立紀念坊、碑: 一、忠烈殉職官兵:由其原屬部隊填具事蹟表並造具清冊,報由國防部轉內政部核准。 二、忠烈殉職警察、義勇警察、民防人員、消防人員或義勇消防人員:由原屬警察、消防機關填具事蹟表並造具清冊,報由內政部警政署、消防署轉內政部核准。 三、其他忠烈殉職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由原屬機關或委託機關填具事蹟表並造具清冊,報由各該中央業務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轉內政部核准。 四、忠烈殉難人民:由其事蹟表著地、殉難地或原籍地之公正人士或鄉鄰親屬填具事蹟表,報當地地方政府調查屬實後,在縣(市)由縣(市)政府報內政部,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報內政部核准。
  2. 2.前項事蹟表及清冊格式,由內政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忠烈祠祀辦法第4條的規定,需要按照以下規定進行層報核准入祀或建立紀念坊、碑: 1. 如果符合第二條、第二條之一或第三條各款的事蹟,則需要依照以下規定進行報告和核准: a. 忠烈殉職官兵:其原屬部隊填寫事蹟表並製作清冊,由國防部轉交內政部核准。 b. 忠烈殉職警察、義勇警察、民防人員、消防人員或義勇消防人員:原屬警察、消防機關填寫事蹟表並製作清冊,由內政部警政署、消防署轉內政部核准。 c. 其他忠烈殉職從事於公務人員:原屬機關或委託機關填寫事蹟表並製作清冊,由相應的中央業務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轉內政部核准。 d. 忠烈殉難人民:由其事蹟表填寫當地地方政府調查後的公正人士或親屬,在縣(市)由縣(市)政府報內政部,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報內政部核准。 2. 事蹟表和清冊的格式由內政部訂定。 參考資料: - 忠烈祠祀辦法

  • 第二條、第二條之一或第三條條文
  • 名詞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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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烈祠祀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忠烈祠祀辦法第 4 條規定:「合於第二條、第二條之一或第三條各款事蹟之一者,依左列規定分別層報核准入祀或建立紀念坊、碑: 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忠烈祠祀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