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忠烈祠祀辦法第4條的規定,需要按照以下規定進行層報核准入祀或建立紀念坊、碑: 1. 如果符合第二條、第二條之一或第三條各款的事蹟,則需要依照以下規定進行報告和核准: a. 忠烈殉職官兵:其原屬部隊填寫事蹟表並製作清冊,由國防部轉交內政部核准。 b. 忠烈殉職警察、義勇警察、民防人員、消防人員或義勇消防人員:原屬警察、消防機關填寫事蹟表並製作清冊,由內政部警政署、消防署轉內政部核准。 c. 其他忠烈殉職從事於公務人員:原屬機關或委託機關填寫事蹟表並製作清冊,由相應的中央業務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轉內政部核准。 d. 忠烈殉難人民:由其事蹟表填寫當地地方政府調查後的公正人士或親屬,在縣(市)由縣(市)政府報內政部,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報內政部核准。 2. 事蹟表和清冊的格式由內政部訂定。 參考資料: - 忠烈祠祀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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