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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烈祠祀辦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地忠烈祠應於每年三月二十九日及九月三日,依公祭禮節舉行公祭,首都忠烈祠,由總統主祭,直轄市忠烈祠,由市長主祭,縣(市)忠烈祠,由縣(市)長主祭,當地各機關團體均應派員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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