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殉職警察、義勇警察、民防人員、消防人員、義勇消防人員或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符合第二條之一規定者,得依本辦法規定入祀忠烈祠,並得建立紀念碑或紀念坊。
根據忠烈祠祀辦法第24-1條修正前的規定,已殉職的警察、義勇警察、民防人員、消防人員、義勇消防人員或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只要符合第二條之一的規定,就可以依據該辦法進行入祀忠烈祠的程序,並且有權利建立紀念碑或紀念坊。 在修正前的規定中,沒有明確規定第二條之一的內容,因此需要查詢第二條的內容以了解符合的條件。據網站「LAWDATA法源資料庫」提供的資料,忠烈祠祀辦法第二條規定了入祀忠烈祠的條件,包括「在於維護國家政權或公共利益,對抗敵人或維持治安,以身體殊死或殉職的」。這表示只有那些在維護國家政權或公共利益過程中受到傷害或喪生的人才符合入祀忠烈祠的資格。 根據這樣的解釋,如果一位警察在執行職務時受傷或喪生,那麼他就符合忠烈祠祀辦法第24-1條的規定,可以進行入祀忠烈祠的程序,並且他的家人可以在忠烈祠建立紀念碑或紀念坊來紀念他的貢獻。 參考資料: - 忠烈祠祀辦法(行政院公報) - LAWDATA法源資料庫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