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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烈祠祀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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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忠烈祠設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在地,紀念坊碑建立於事蹟表著地、殉難地或原籍地。
  2. 2.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首都,建立首都忠烈祠,並得特准建立專祠專坊或專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忠烈祠祀辦法第8條,該條有兩項款。第1款規定忠烈祠應該設立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在地,並且紀念坊碑應該建立在事蹟表著地、殉難地或原籍地。第2款規定中央政府所在地的首都可以建立首都忠烈祠,並且可以特准建立專祠專坊或專碑。 根據相關資料,首都忠烈祠是指位於中華民國台北市的國軍忠烈祠,其設立是為了紀念在中華民國的各種戰爭中為國家犧牲的軍人。據2018年忠烈祠祀辦法修正案,首都忠烈祠專祠的設立需要中央政府特准,並且可以設立專祠專坊或專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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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烈祠祀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忠烈祠祀辦法第 8 條規定:「忠烈祠設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在地,紀念坊碑建立於事蹟表著地、殉難地或原籍地。中央政府所在地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忠烈祠祀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