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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烈祠祀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忠烈祠及紀念坊碑建築經費之負擔,依左列之規定: 一、直轄市、縣(市)者,由地方政府支出之。 二、首都忠烈祠及專祠坊碑者,由國庫支出之。
  2. 忠烈祠之建立及保管經費均應編列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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