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忠烈祠祀辦法第9條,有以下幾點釋義: 1. 根據該法條第一項,忠烈祠及紀念坊碑建築經費的負擔分為兩種情況: - 直轄市、縣(市)擁有忠烈祠者,經費由該地方政府支出。 - 首都的忠烈祠及專祠坊碑者,經費由國庫支出。 2. 根據該法條第二項,忠烈祠的建立及保管經費都應編列預算。這表示在執行預算時,需要將相關的經費項目列入其中,以確保忠烈祠的運作和維護所需的資金。 參考資料: 根據忠烈祠祀辦法第9條的法律文本,沒有具體的範例或相關案例可供參考。該條法律在制定時的目的是規定忠烈祠的經費負擔方式,並未有明確的爭議或爭訟案例與之相關。所以,在這個問題中,我們無法提供具體的案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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