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 第 5-1 條
快速跳轉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上述問題,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直接回答所詢問的是「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 5-1 條」,因為在資料中並未提及此條文的內容。
- 期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