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下列節日,由有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一、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婦女節:三月八日。 三、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四、兒童節:四月四日。 五、勞動節:五月一日。 六、軍人節:九月三日。 七、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八、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九、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 前項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 一、兒童節:放假一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二、勞動節:勞工放假。 三、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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