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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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下列節日,由有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一、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婦女節:三月八日。 三、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四、兒童節:四月四日。 五、勞動節:五月一日。 六、軍人節:九月三日。 七、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八、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九、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 2.前項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 一、兒童節:放假一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二、勞動節:勞工放假。 三、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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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5條的規定,以下是具體的節日和放假規定: 1. 道教節:每年農曆一月一日舉行慶祝活動。 2. 婦女節:每年三月八日舉行慶祝活動。 3. 青年節:每年三月二十九日舉行慶祝活動。 4. 兒童節:每年四月四日舉行慶祝活動。 5. 勞動節:每年五月一日放假,勞工可以休假。 6. 軍人節:每年九月三日放假,根據國防部的規定進行相應活動。 7. 教師節:每年九月二十八日舉行慶祝活動。 8. 臺灣光復節:每年十月二十五日舉行慶祝活動。 9. 中華文化復興節:每年十一月十二日舉行慶祝活動。 根據放假規定: - 兒童節:放假一日,如果與民族掃墓節同一天,則提前一天放假。但如果這一天是星期四,則延後一天放假。 - 勞動節:勞工放假,詳細休假規定需要參考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 軍人節:軍人的放假安排由國防部進行規定。 以上資料來自《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根據法規的最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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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