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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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春節。 二、民族掃墓節。 三、端午節。 四、中秋節。 五、農曆除夕。 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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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4條明確列舉了六個民俗節日,除了春節放假三天外,其他節日皆放假一天。具體如下: 1. 春節:根據該法規定,春節放假三天,即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 2. 民族掃墓節:該法規定民族掃墓節放假一天,具體日期則依據農曆清明節。 3. 端午節:該法規定端午節放假一天,即農曆五月初五。 4. 中秋節:該法規定中秋節放假一天,即農曆八月十五。 5. 農曆除夕:該法規定農曆除夕放假一天。農曆除夕即農曆最後一天,為農曆大年夜。 6. 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原住民族的放假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考各民族的習俗公告並刊登在政府公報中。 根據該法的規定,上述民俗節日除了春節外,每個節日均放假一天。
- 原住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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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