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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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公墓之設置,其土地面積不得小於五公頃。 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前設置,而於本條例施行後擴充其墓地者,其擴充後之總土地面積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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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了私立公墓之設置的土地面積不得小於五公頃。如果在墳墓設置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前已經設置了私立公墓,並且在施行後擴充其墓地,則擴充後的總土地面積也必須符合這個規定。 範例:假設在墳墓設置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前,某私立公墓的土地面積為三公頃。在施行後,該私立公墓計劃擴充其墓地,經過擴充後的總土地面積必須達到五公頃以上,符合法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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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