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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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七條所稱不影響水土保持、不破壞自然景觀、不妨礙耕作之適當地點,指左列地區而言: 一、依區域計畫法劃定之山坡地保育區、一般農業區及風景區。 二、依都市計畫法劃定之農業區。 前項第一款之山坡地保育區,不包括依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劃定之五級、六級山坡地;前項第一款之一般農業區及第二款之農業區,不包括一至十二等則田地目土地。 第一項第一款之山坡地保育區、一般農業區、風景區,應先徵得各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變更編定為墳墓用地,第二款之農業區應先申請變更都市計畫,劃定為公墓用地後,始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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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了墳墓設置的適當地點。根據本條例第7條所稱的不影響水土保持、不破壞自然景觀、不妨礙耕作之適當地點,指的是以下地區: 1. 依區域計畫法劃定之山坡地保育區、一般農業區及風景區。 2. 依都市計畫法劃定之農業區。 在第一款中,山坡地保育區不包括劃定為五級、六級山坡地的區域。在第一款之一般農業區及第二款之農業區,不包括一至十二等則田地。 根據第一項第一款之山坡地保育區、一般農業區和風景區,如果要變更編定為墳墓用地,應先獲得各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同意。而第二款之農業區則應先申請變更都市計畫,並劃定為公墓用地後,始得使用。 參考資料: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
- 第七條條文
- 區域計畫法法規
- 都市計畫法法規
- 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法規
- 地目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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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