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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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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除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八日修正公布之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之第七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自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一百十一年五月四日修正公布條文,自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一百十三年六月四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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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文本,沒有提及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 10 條,無法提供相關資料或釋義。

立法沿革 4

(0890111 制定)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明訂本條例施行日期

(1070403 修正)

本條例除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八日公布之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七年四月三日修正之第七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自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本條例施行日期。

(1110415 修正)

本條例除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八日公布之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公布之第七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自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一百十一年四月十五日修正之第七條自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修正通過。   二、依體例將第七條第三項至第五項修正日改為公布日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並於句末增訂本次修正之第七條自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1130604 修正)

本條例除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八日修正公布之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之第七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自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一百十一年五月四日修正公布條文,自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一百十三年六月四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考量本次修正之條文第三條、第五條附表、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七條之一規定,涉及地方政府編列年度預算,爰定明該等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另依法制體例,酌作文字及標點符號修正。又修正條文第七條有關村(里)長於春節期間另發給事務補助費部分,係指一百十四年之春節即予發給,併予說明。

  • 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條文
  • 第七條第三項至第五項條文
(0890111 制定)

明訂本條例施行日期

(1070403 修正)

本條例施行日期。

(1110415 修正)

一、修正通過。   二、依體例將第七條第三項至第五項修正日改為公布日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並於句末增訂本次修正之第七條自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1130604 修正)

考量本次修正之條文第三條、第五條附表、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七條之一規定,涉及地方政府編列年度預算,爰定明該等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另依法制體例,酌作文字及標點符號修正。又修正條文第七條有關村(里)長於春節期間另發給事務補助費部分,係指一百十四年之春節即予發給,併予說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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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 10 條規定:「本條例除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八日修正公布之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 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