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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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規定之費用,應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條第二項、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由地方自治團體編列預算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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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9條,本條例的費用應根據地方制度法第70條第2項、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7條第1項、第2項的規定,由地方自治團體編列預算辦理。根據参考材料,地方制度法第70條第2項規定了地方自治團體的預算編列規定。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7條第1項、第2項規定了費用編列的相關規定。
立法沿革 1 版
(0890111 制定)
本條例規定之費用,應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條第二項、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由地方自治團體編列預算辦理之。
立法理由明定地方自治團體應依地方制度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衡酌自有財源,自行編列本條例各費用預算,不得請求上級政府補助。
- 第七十條第二項條文
- 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條文
- 地方自治名詞
- 地方制度法 第 70 條條文
- 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 37 條條文
(0890111 制定)
明定地方自治團體應依地方制度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衡酌自有財源,自行編列本條例各費用預算,不得請求上級政府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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