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 70 條(中央與地方費用之區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中央費用與地方費用之區分,應明定由中央全額負擔、中央與地方自治團體分擔以及地方自治團體全額負擔之項目。中央不得將應自行負擔之經費,轉嫁予地方自治團體。
-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辦理其自治事項,應就其自有財源優先編列預算支應之。
- 第一項費用之區分標準,應於相關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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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candice0715
2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第一項:1.應明定由中央全額負擔
2.中央與地方自治團體分擔(分擔:指比例分擔)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