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 70 條(中央與地方費用之區分)
- 1.中央費用與地方費用之區分,應明定由中央全額負擔、中央與地方自治團體分擔以及地方自治團體全額負擔之項目。中央不得將應自行負擔之經費,轉嫁予地方自治團體。
- 2.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辦理其自治事項,應就其自有財源優先編列預算支應之。
- 3.第一項費用之區分標準,應於相關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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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70條規定中央不得將應自行負擔的經費轉嫁給地方,地方自治事項以自有財源優先支應,費用區分標準由相關法律另定。
Q · 中央立法要地方辦事卻不給錢,地方能拒絕嗎?
依地方制度法第70條第一項後段,中央不得將「應自行負擔之經費」轉嫁予地方自治團體。關鍵在於先把這筆錢的負擔歸屬定性清楚:屬中央依法應全額或部分負擔者,中央立法要求地方執行就必須撥足對應經費;屬地方自治事項者,依第二項地方應以自有財源優先支應。定性對了,這條才是盾牌;定性錯了,搬出來反而站不住腳。
白話解讀
中央政府常常宣布一項德政:發補助、加福利、蓋設施。鎂光燈打在中央身上,帳單卻悄悄寄到地方政府手上。這條法律就是專門擋這件事的那道牆。它把錢分成三種:中央全額出、中央和地方一起分擔、地方全額出,並且明文寫死一句關鍵的話:中央不得把自己應該負擔的經費,轉嫁給地方。你家鄉的道路、長照、社福為什麼常常喊窮,很多時候不是地方政府無能,而是被中央用政策塞了一堆「立法給你、錢自己想辦法」的義務。讀懂這條,你看中央地方吵錢的新聞時,會第一個問出真正的問題:這筆錢,按法律到底該誰出。
法律定性
地方制度法第70條為中央與地方費用劃分的原則性規範,要求明定中央全額負擔、中央與地方分擔、地方全額負擔三類項目,並明文禁止中央將應自行負擔之經費轉嫁予地方自治團體;地方辦理自治事項則以自有財源優先編列預算支應,費用區分的具體標準授權由相關法律(主要為財政收支劃分法)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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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地方制度法第70條是什麼?▾
規範中央與地方費用如何劃分,核心是禁止中央把應自付的經費轉嫁給地方。
Q2中央不得轉嫁經費是什麼意思?▾
依法應由中央全額或部分負擔的支出,中央不能只立法要地方執行卻不撥錢。
Q3統籌分配款跟第70條有關嗎?▾
有。第三項把費用區分標準授權專法,統籌款分配規則訂在財政收支劃分法。
Q4什麼叫地方自有財源優先?▾
地方辦自治事項要先動用稅課收入等自有財源編列預算,不能一律向中央伸手。
Q5中央違法轉嫁經費,地方怎麼主張?▾
先定性經費歸屬,正式行文中央要求說明法源,協商不成循府際爭議機制處理。
Q6地方覺得補助不足要怎麼爭取?▾
在預算籌編與審議期程內主張,攤開經費負擔法源質問,比事後抱怨有效。
Q7第70條和財政收支劃分法差在哪?▾
第70條是地方制度法層次的原則宣示,真正的錢怎麼切訂在財政收支劃分法。
Q8中央地方爭議協調不成怎麼辦?▾
屬權限爭議者,地方政府可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全程留存公文往返紀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type | cost_bearer | key_point | local_lever |
|---|---|---|---|
| 中央全額負擔 | 中央政府 | 全國一致性政策或專屬中央事權,經費由中央編足 | 若被轉嫁可援引第70條後段拒絕埋單 |
| 中央與地方分擔 | 中央與地方按比例 | 分擔標準依財政收支劃分法及相關專法 | 比例與配合款缺口是府際協商主要戰場 |
| 地方全額負擔 | 地方自治團體 | 屬地方自治事項,依第二項以自有財源優先支應 | 此類搬第70條後段反而自曝定性外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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