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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第 70 條(中央與地方費用之區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費用與地方費用之區分,應明定由中央全額負擔、中央與地方自治團體分擔以及地方自治團體全額負擔之項目。中央不得將應自行負擔之經費,轉嫁予地方自治團體。
  2.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辦理其自治事項,應就其自有財源優先編列預算支應之。
  3. 第一項費用之區分標準,應於相關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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