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 69 條(對地方政府財力之補助或酌減)
- 1.各上級政府為謀地方均衡發展,對於財力較差之地方政府應酌予補助;對財力較優之地方政府,得取得協助金。
- 2.各級地方政府有依法得徵收之財源而不徵收時,其上級政府得酌減其補助款;對於努力開闢財源具有績效者,其上級政府得酌增其補助款。
- 3.第一項補助須明定補助項目、補助對象、補助比率及處理原則;其補助辦法,分別由行政院或縣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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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69條規範中央補助地方的分配原則:財力差者應補助,財力優者繳協助金,該徵稅不徵會被酌減補助,努力開源則加碼。
Q · 我的縣市能拿多少中央補助,是怎麼決定的?
依地方制度法第69條,補助額度取決於兩件事:一是地方財力強弱,財力較差者上級「應」酌予補助、財力較優者反須繳交協助金;二是地方的徵稅努力,有法定財源卻不徵收者補助款得被酌減,努力開闢財源具績效者得酌增。第三項並要求補助須明定項目、對象、比率與處理原則,分別由行政院或縣訂定補助辦法,避免分配淪為恣意。
白話解讀
你住在哪個縣市,那裡的路平不平、學校設備新不新、社福預算夠不夠,很大一部分不是看地方首長多會喊,而是看中央每年撥多少補助款下來。這條就是決定這筆錢怎麼分的根本規則。它定了一個聽起來很有良心的原則:財力越差的地方,上級「應」酌予補助(注意是「應」,不是「可以」);財力較優的地方反過來要繳協助金。但它後面藏了一根棍子:如果你的地方政府有稅可以收卻不收(怕得罪選民不開徵),上級可以直接砍它的補助款;反過來,努力開源有成績的,補助還能加碼。所以你的縣市拿多少錢,一半看窮不窮,一半看努不努力。
法律定性
地方制度法第69條是中央與地方財政調整的核心規範,建立三層機制:其一,上級政府為謀地方均衡發展,對財力較差之地方政府應酌予補助、對財力較優者得收取協助金;其二,地方有法定財源卻不徵收者得酌減補助款,努力開闢財源具績效者得酌增;其三,補助須明定項目、對象、比率及處理原則,分別由行政院或縣訂定補助辦法,使財政分配受程序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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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為什麼有的縣市一直很窮,中央不是說「應」補助嗎?▾
關鍵在「酌予」二字。第69條第1項雖用「應」,但補助額度上級有裁量權,目的是填補落差而非拉到齊頭。更現實的是第2項:地方若有財源卻不徵收,補助還會被酌減。判斷一個縣市窮得有沒有道理,別只看它喊窮,去查它的財政自主比率和有沒有長期不調整的稅基。
Q2地方政府不敢調高房屋稅、地價稅,跟我這個一般市民有關嗎?▾
非常有關。依第69條第2項,地方有依法得徵收之財源而不徵收時,上級政府可以酌減其補助款。地方政府為了不得罪有房有地的人而不敢調稅,代價是全縣市的中央補助被砍,最後由所有市民共同承擔在公共服務上的縮水。你的縣市財政好不好,有時不是稅基不夠,而是政治上不敢收。
Q3「協助金」是什麼?有錢的縣市真的要倒貼給上級嗎?▾
是的,方向跟補助相反。第69條第1項規定,對財力較優的地方政府,上級得取得協助金,等於由富有的地方拿出部分財力,協助拉抬財力較差的地方。這跟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是兩套不同機制,協助金是本條特有的橫向調節設計,實務上動用較少,但法律授權一直都在。
Q4地方制度法第69條是什麼?▾
規範中央與地方的財政調整:財力差者應補助、財力優者繳協助金,並按地方徵稅努力增減補助款,是地方財源分配的根本規則。
Q5補助款和協助金差在哪?▾
補助款是上級給財力較差地方的錢(上級→地方);協助金是財力較優地方往上繳的錢(地方→上級),方向完全相反。
Q6什麼叫「有財源而不徵收」?▾
地方依法可以徵收某項稅捐卻長期不開徵或不調整稅基,例如房屋稅評定現值多年不動,依第二項補助款得被酌減。
Q7補助款跟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差在哪?▾
統籌分配稅款依財政收支劃分法按公式分配;補助款是本條規範的政策性給予,受地方財力與徵稅努力影響,兩者是不同財源。
Q8縣市補助分配不公怎麼救濟?▾
依第三項補助須明定項目、對象、比率,分配不透明時可透過議員質詢、向上級陳情,或促請審計部、監察院檢視程序。
Q9怎麼查我的縣市拿多少補助?▾
查主計總處與財政部公開的『中央對地方補助款』年度資料及財政自主比率,對照本條第二項盤點是否有該徵不徵的財源。
Q10地方努力開源能多拿多少補助?▾
本條未訂固定加碼比率,依第二項後段『得酌增』由上級裁量,須具體舉證調整稅基、查補逃漏或開徵合法地方稅的績效。
Q11怎麼證明地方該徵不徵稅?▾
比對地方稅徵收率、稅基調整紀錄與議會議事紀錄,若開徵遭議會否決則屬議會決定,地方政府可據此主張非行政怠惰。
Q12補助款 vs 協助金哪個對地方有利?▾
對財力較差地方,補助款是進帳;對財力較優地方,協助金是支出。立場相反,端看你的縣市財力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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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性質 | 方向 | 法源 |
|---|---|---|---|
| 補助款 | 上級對財力較差地方的政策性給予 | 上級 → 地方 | 地方制度法第69條第1項前段 |
| 協助金 | 財力較優地方對上級繳交以調節均衡 | 地方 → 上級 | 地方制度法第69條第1項後段 |
| 中央統籌分配稅款 | 依公式按比例分配的稅收財源 | 中央 → 地方 |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16條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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