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 69 條(對地方政府財力之補助或酌減)
- 1.各上級政府為謀地方均衡發展,對於財力較差之地方政府應酌予補助;對財力較優之地方政府,得取得協助金。
- 2.各級地方政府有依法得徵收之財源而不徵收時,其上級政府得酌減其補助款;對於努力開闢財源具有績效者,其上級政府得酌增其補助款。
- 3.第一項補助須明定補助項目、補助對象、補助比率及處理原則;其補助辦法,分別由行政院或縣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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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69條規範中央補助地方的分配原則:財力差者應補助,財力優者繳協助金,該徵稅不徵會被酌減補助,努力開源則加碼。
Q · 我的縣市能拿多少中央補助,是怎麼決定的?
依地方制度法第69條,補助額度取決於兩件事:一是地方財力強弱,財力較差者上級「應」酌予補助、財力較優者反須繳交協助金;二是地方的徵稅努力,有法定財源卻不徵收者補助款得被酌減,努力開闢財源具績效者得酌增。第三項並要求補助須明定項目、對象、比率與處理原則,分別由行政院或縣訂定補助辦法,避免分配淪為恣意。
白話解讀
你住在哪個縣市,那裡的路平不平、學校設備新不新、社福預算夠不夠,很大一部分不是看地方首長多會喊,而是看中央每年撥多少補助款下來。這條就是決定這筆錢怎麼分的根本規則。它定了一個聽起來很有良心的原則:財力越差的地方,上級「應」酌予補助(注意是「應」,不是「可以」);財力較優的地方反過來要繳協助金。但它後面藏了一根棍子:如果你的地方政府有稅可以收卻不收(怕得罪選民不開徵),上級可以直接砍它的補助款;反過來,努力開源有成績的,補助還能加碼。所以你的縣市拿多少錢,一半看窮不窮,一半看努不努力。
法律定性
地方制度法第69條是中央與地方財政調整的核心規範,建立三層機制:其一,上級政府為謀地方均衡發展,對財力較差之地方政府應酌予補助、對財力較優者得收取協助金;其二,地方有法定財源卻不徵收者得酌減補助款,努力開闢財源具績效者得酌增;其三,補助須明定項目、對象、比率及處理原則,分別由行政院或縣訂定補助辦法,使財政分配受程序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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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地方制度法第69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上級政府對地方政府的補助與協助金分配:財力較差者應酌予補助、財力較優者繳協助金,並依地方徵稅努力增減補助款。
Q2為什麼有的縣市一直很窮,中央不是說「應」補助?▾
重點在「酌予」二字,補助是填補落差而非拉到齊頭,上級保有裁量;第二項更規定該徵不徵稅會被酌減補助。
Q3協助金是什麼?有錢的縣市要倒貼嗎?▾
是的,方向與補助相反。財力較優的地方政府須向上級繳交協助金,用以拉抬財力較差地區,落實均衡發展。
Q4地方不敢調高房屋稅、地價稅,跟市民有關嗎?▾
有關。地方有財源卻不徵收,依第二項補助款得被酌減,等於全縣市民共同承擔地方不敢得罪地主的代價。
Q5補助款分配不公可以怎麼救濟?▾
依第三項,補助須明定項目、對象、比率及處理原則,分配標準不透明時可促請議會質詢、向上級陳情或請審計、監察機關檢視。
Q6補助款和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一樣嗎?▾
不一樣。統籌分配稅款依財政收支劃分法按公式分配,補助款是本條規範的政策性給予,兩者是不同的財源機制。
Q7「努力開闢財源具績效」怎麼認定?▾
指地方積極調整稅基、查補逃漏、開徵合法地方稅或規費等具體成效,符合者上級得酌增補助款。
Q8本條的補助辦法由誰訂定?▾
依第三項,對直轄市及縣(市)的補助辦法由行政院訂定,對鄉(鎮、市)的補助辦法由縣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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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性質 | 方向 | 法源 |
|---|---|---|---|
| 補助款 | 上級對財力較差地方的政策性給予 | 上級 → 地方 | 地方制度法第69條第1項前段 |
| 協助金 | 財力較優地方對上級繳交以調節均衡 | 地方 → 上級 | 地方制度法第69條第1項後段 |
| 中央統籌分配稅款 | 依公式按比例分配的稅收財源 | 中央 → 地方 |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16條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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