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 68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可發公債、借款或移用歲計賸餘彌平差短,鄉鎮市只能借款或移用賸餘,且舉債比例受公共債務法上限管制。
Q · 縣市政府缺錢時可以怎麼籌?鄉鎮市一樣嗎?
鄉鎮市不能發公債,只能借款或動用歷年賸餘
依地方制度法第 68 條,直轄市、縣(市)遇預算收支差短,有三招可彌平:發行公債、借款、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鄉(鎮、市)只有借款與移用歲計賸餘兩招,不能發公債。且舉債的未償餘額比例須受公共債務法上限管制,撞線即不得再舉債。
很多人罵地方政府亂花錢、負債累累,卻不知道地方政府想借錢其實處處被綁。這條告訴你三件事:第一,當一個地方政府年度收支出現差短(收入補不上支出),它有合法的補洞工具,但工具不是人人平等。直轄市和縣市有三招,發行公債、借款、移用以前年度的歲計賸餘(過去存下來沒花完的錢);鄉鎮市卻只有兩招,不能發公債。第二,這些工具不是無限供應,第二項把舉債的未償餘額比例交給公共債務法管,每一級政府頭上都有一條法定的債務天花板。第三,撞到天花板的後果直接落到你身上:政府借不到錢,先砍的往往是路燈、清潔這些你天天在用的服務。
地方制度法第 68 條為地方財政舉債權限規範,將彌平預算收支差短的工具依政府層級分級:直轄市、縣(市)可發行公債、借款或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鄉(鎮、市)則限借款或移用歲計賸餘。同時將各級政府公債及借款的未償餘額比例上限交由公共債務法統一管控,形成地方財政自主與國家債務總量控制的制度界線。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不行。本條第二項明定未償餘額比例要依公共債務法。公共債務法第4條對各級政府的債務未償餘額佔比設了上限,超過就不能再舉債。判斷一個縣市財政好不好,別看絕對負債金額,要看它的未償餘額比例離法定上限還剩多少空間,這才是真正的紅燈指標。
本條第一項把工具分成兩級:直轄市和縣市可以發公債、借款或移用歲計賸餘三招;鄉鎮市只剩借款和移用賸餘兩招,沒有發公債的權力。這是因為公債發行牽涉金融市場和償債信用,立法者認為鄉鎮市的財政規模和管理能力不適合,所以把這把工具保留給上級地方政府。
歲計賸餘指的是以前年度收入減掉支出後剩下的錢,理論上可以拿來補今年的短差,本條把它列為合法工具之一。但很多地方政府的賸餘早就用罄,實際是靠借款在滾。聽到地方政府說要移用歲計賸餘,可以追問實際可動用餘額還有多少,帳面賸餘和可動用現金往往是兩回事。
可以,但工具依層級不同:直轄市縣市能發公債、借款、移用歲計賸餘,鄉鎮市只能借款或移用賸餘,且都受公共債務法上限管制。
規範地方政府彌平預算收支差短的合法舉債工具,以及未償餘額比例須依公共債務法的法定上限。
把過去年度收入減支出後剩下、沒花完的錢,拿來彌平今年的收支差短,是本條列舉的合法工具之一。
政府累積未清償債務佔特定基準的比率,由公共債務法第 4 條設各級政府上限,超過就不能再舉債。
上財政部國庫署查各級政府公共債務統計,看未償餘額比例離公共債務法上限還剩多少空間。
編列預算彌平差短前,先確認公債、借款的未償餘額比例未超公共債務法上限,鄉鎮市另須排除發公債選項。
別看負債絕對金額,要看未償餘額比例離法定上限還剩多少空間,這才是真正的紅燈指標。
不能再舉債,只能縮減預算、變賣資產或更依賴中央統籌分配款與補助款。
直轄市縣市三招(公債、借款、歲計賸餘),鄉鎮市只有兩招,差在不能發公債。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直轄市、縣(市)預算收支之差短,得以發行公債、借款或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彌平;鄉(鎮、市)預算收支之差短,得以借款或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彌平。 前項直轄市、縣(市)公債及借款之未償餘額比例,鄉(鎮、市)借款之未償餘額比例,依公共債務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參照預算法第六條,規定地方政府預算收支之差短,得以發行公債、借款或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彌平。 二、第二項規定地方政府之公債及借款未償餘額之比例,應依公共債務法之規定辦理。
一、第一項參照預算法第六條,規定地方政府預算收支之差短,得以發行公債、借款或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彌平。 二、第二項規定地方政府之公債及借款未償餘額之比例,應依公共債務法之規定辦理。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