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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第 68 條(預算收支差短之處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縣(市)預算收支之差短,得以發行公債、借款或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彌平;鄉(鎮、市)預算收支之差短,得以借款或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彌平。
  2. 前項直轄市、縣(市)公債及借款之未償餘額比例,鄉(鎮、市)借款之未償餘額比例,依公共債務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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