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 68 條(預算收支差短之處理)
- 1.直轄市、縣(市)預算收支之差短,得以發行公債、借款或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彌平;鄉(鎮、市)預算收支之差短,得以借款或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彌平。
- 2.前項直轄市、縣(市)公債及借款之未償餘額比例,鄉(鎮、市)借款之未償餘額比例,依公共債務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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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 68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可發公債、借款或移用歲計賸餘彌平差短,鄉鎮市只能借款或移用賸餘,且舉債比例受公共債務法上限管制。
Q · 縣市政府缺錢時可以怎麼籌?鄉鎮市一樣嗎?
依地方制度法第 68 條,直轄市、縣(市)遇預算收支差短,有三招可彌平:發行公債、借款、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鄉(鎮、市)只有借款與移用歲計賸餘兩招,不能發公債。且舉債的未償餘額比例須受公共債務法上限管制,撞線即不得再舉債。
白話解讀
很多人罵地方政府亂花錢、負債累累,卻不知道地方政府想借錢其實處處被綁。這條告訴你三件事:第一,當一個地方政府年度收支出現差短(收入補不上支出),它有合法的補洞工具,但工具不是人人平等。直轄市和縣市有三招,發行公債、借款、移用以前年度的歲計賸餘(過去存下來沒花完的錢);鄉鎮市卻只有兩招,不能發公債。第二,這些工具不是無限供應,第二項把舉債的未償餘額比例交給公共債務法管,每一級政府頭上都有一條法定的債務天花板。第三,撞到天花板的後果直接落到你身上:政府借不到錢,先砍的往往是路燈、清潔這些你天天在用的服務。
法律定性
地方制度法第 68 條為地方財政舉債權限規範,將彌平預算收支差短的工具依政府層級分級:直轄市、縣(市)可發行公債、借款或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鄉(鎮、市)則限借款或移用歲計賸餘。同時將各級政府公債及借款的未償餘額比例上限交由公共債務法統一管控,形成地方財政自主與國家債務總量控制的制度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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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地方政府可以隨便借錢嗎?▾
不行。未償餘額比例受公共債務法上限管制,撞線就不能再舉債。
Q2鄉鎮市公所為什麼不能發公債?▾
第 68 條第一項把公債權限保留給直轄市與縣市,鄉鎮市只能借款或移用歲計賸餘。
Q3什麼是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
把過去年度收入減支出後剩下的錢,拿來彌平今年的收支差短。
Q4未償餘額比例的上限在哪裡規定?▾
第 68 條第二項明定依公共債務法,由公共債務法第 4 條設各級政府債務佔比上限。
Q5縣市撞到舉債上限會怎樣?▾
不能再舉債,只能砍預算、賣資產或更依賴中央補助。
Q6怎麼判斷一個縣市財政好不好?▾
看未償餘額比例離公共債務法上限還剩多少空間,而非看負債絕對金額。
Q7地方制度法第 68 條屬於什麼考試重點?▾
公職考試(地方自治、財政學)高度相關,律師司法官較少出。
Q8歲計賸餘用掉有什麼影響?▾
用掉就少一張牌,明年再遇差短可動用的合法工具就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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