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 67 條(收入及支出)
- 1.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之收入及支出,應依本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辦理。
- 2.地方稅之範圍及課徵,依地方稅法通則之規定。
- 3.地方政府規費之範圍及課徵原則,依規費法之規定;其未經法律規定者,須經各該立法機關之決議徵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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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67條規定,地方規費依規費法徵收;未經法律規定者,須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決議始得徵收。
Q · 地方政府收的規費沒有法律明文,這樣合法嗎?
依地方制度法第67條第3項,地方政府規費的範圍與課徵原則原則上依規費法;若某項規費未經任何法律規定,則必須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會、代表會)決議後才能徵收。所以「找不到法律」不等於違法,查核點在於有沒有那紙議會決議;既無規費法依據、又無決議,這筆收費就站不住腳。
白話解讀
地方政府「收錢」這件事的規矩,這條一次講清楚,但真正藏著力量的是最後一句。前面說:地方的收支依本法和財政收支劃分法,地方稅依地方稅法通則,規費依規費法,聽起來都是「照別的法辦」。但最後一句給了地方一個後門:規費如果沒有任何法律規定,地方政府只要經過各該立法機關(議會、代表會)決議,就可以開徵。換句話說,你被某個地方機關收一筆說不上是稅、又沒見過哪條法律寫的「費用」,它的合法性可能就建立在這句話加上一紙議會決議上。看懂這句,你下次被收奇怪規費時,知道該去查的是有沒有那紙決議。
法律定性
地方制度法第67條為地方財政收入的依據性規範,分流三種財源並各自指向上位法律:地方收支依本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地方稅依地方稅法通則、規費依規費法;並設受控例外,允許未經法律規定的規費經地方立法機關決議徵收,在租稅法律保留與地方收費彈性之間劃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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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地方制度法第67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地方政府的收支與三種財源依據:收支依本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地方稅依地方稅法通則、規費依規費法,並設規費的決議徵收例外。
Q2規費和稅有什麼不一樣?▾
稅是無對價的強制課徵(依地方稅法通則或各稅法),規費是使用特定政府服務、設施的對價(依規費法)。第67條把兩者分流到不同法律。
Q3未經法律規定的規費怎麼才能收?▾
依第67條第3項後段,須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會、代表會)決議後才能徵收,否則欠缺依據。
Q4被收來路不明的規費可以怎麼辦?▾
可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查閱該收費項目的法律依據或議會決議,拿不出依據時可要求停收或退費。
Q5地方稅依哪一部法律徵收?▾
依第67條第2項,地方稅之範圍及課徵依地方稅法通則之規定。
Q6地方規費的決議是誰通過的?▾
由各該地方立法機關通過,包括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
Q7財政收支劃分法在第67條扮演什麼角色?▾
是地方收支劃分的總體依據,第67條第1項要求地方收支應依本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辦理。
Q8名目叫「費」就一定是規費嗎?▾
不一定,有些變相課稅會被包裝成「費」,須回到規費法定義判斷,分清楚才知道該用哪條質疑。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地方稅 | 規費 |
|---|---|---|
| 性質 | 無對價的強制課徵 | 使用特定服務或設施的對價 |
| 依據法律 | 地方稅法通則 | 規費法;未規定者經地方立法機關決議 |
| 第67條條項 | 第2項 | 第3項 |
| 查核重點 | 是否有地方稅法通則授權 | 有無規費法依據或議會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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