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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第 67 條(收入及支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之收入及支出,應依本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辦理。
  2. 地方稅之範圍及課徵,依地方稅法通則之規定。
  3. 地方政府規費之範圍及課徵原則,依規費法之規定;其未經法律規定者,須經各該立法機關之決議徵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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