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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67收入及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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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之收入及支出,應依本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辦理。
  2. 2.地方稅之範圍及課徵,依地方稅法通則之規定。
  3. 3.地方政府規費之範圍及課徵原則,依規費法之規定;其未經法律規定者,須經各該立法機關之決議徵收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67條規定,地方規費依規費法徵收;未經法律規定者,須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決議始得徵收。

Q · 地方政府收的規費沒有法律明文,這樣合法嗎?

可,但須經地方議會決議徵收

依地方制度法第67條第3項,地方政府規費的範圍與課徵原則原則上依規費法;若某項規費未經任何法律規定,則必須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會、代表會)決議後才能徵收。所以「找不到法律」不等於違法,查核點在於有沒有那紙議會決議;既無規費法依據、又無決議,這筆收費就站不住腳。

白話解讀

地方政府「收錢」這件事的規矩,這條一次講清楚,但真正藏著力量的是最後一句。前面說:地方的收支依本法和財政收支劃分法,地方稅依地方稅法通則,規費依規費法,聽起來都是「照別的法辦」。但最後一句給了地方一個後門:規費如果沒有任何法律規定,地方政府只要經過各該立法機關(議會、代表會)決議,就可以開徵。換句話說,你被某個地方機關收一筆說不上是稅、又沒見過哪條法律寫的「費用」,它的合法性可能就建立在這句話加上一紙議會決議上。看懂這句,你下次被收奇怪規費時,知道該去查的是有沒有那紙決議。

法律定性

地方制度法第67條為地方財政收入的依據性規範,分流三種財源並各自指向上位法律:地方收支依本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地方稅依地方稅法通則、規費依規費法;並設受控例外,允許未經法律規定的規費經地方立法機關決議徵收,在租稅法律保留與地方收費彈性之間劃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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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收的規費沒有法律明文,這樣合法嗎?

不一定違法。規費法有規定就依規費法;沒有的話,依地方制度法第67條,須經地方立法機關決議才能徵收。所以查核點是有沒有那紙決議。內行人提示:你可以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查閱該規費的徵收依據,對方拿不出法律或決議,你就有立場要求停收。

Q2規費和稅有什麼不一樣?

稅是無對價的強制課徵(依地方稅法通則或各稅法),規費是你使用特定政府服務、設施的對價(依規費法)。第67條把兩者分流:地方稅走地方稅法通則,規費走規費法。內行人提示:名目叫費不一定就是規費,有些變相課稅會被包裝成費,分清楚才知道該用哪條去質疑。

Q3未經法律規定的規費怎麼才能收?

依地方制度法第67條第3項後段,須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會、代表會)決議後才能徵收。內行人提示:決議是公開資料,調出決議文與通過會期,就能判斷這筆規費站不站得住腳。

Q4地方制度法第67條是什麼?

規範地方政府的收支與三種財源依據:收支依本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地方稅依地方稅法通則、規費依規費法,並設規費的決議徵收例外。

Q5規費和地方稅差在哪?

稅是無對價強制課徵(地方稅法通則),規費是使用特定服務或設施的對價(規費法)。第67條把兩者分流到第2項與第3項。

Q6什麼叫未經法律規定的規費?

指規費法及其他法律都沒有明文涵蓋的收費項目,依第67條第3項後段須經地方立法機關決議才能徵收。

Q7財政收支劃分法在第67條的角色是什麼?

是地方收支劃分的總體依據,第67條第1項要求地方收支應依本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辦理。

Q8被收來路不明的規費怎麼查合法性?

先分清是稅或規費,再查規費法有無規定,沒有就查議會決議,兩者皆無可要求停收或退費。

Q9怎麼申請查閱規費的徵收依據?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向收費機關申請查閱該收費項目的法律依據或地方立法機關決議文。

Q10規費收得不對怎麼要求退費?

拿出無法律依據又無決議的事實向機關陳情、申請退費,未獲處理可提訴願及行政訴訟。

Q11怎麼判斷一筆費用是不是變相課稅?

看是否具對價性,無對價而強制課徵卻包裝成費,應回到地方稅法通則檢驗其授權。

Q12規費依規費法 vs 經議會決議徵收差在哪?

前者有法律明文依據,後者是規費法未規定時的補位,正當性繫於地方立法機關決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地方稅規費
性質無對價的強制課徵使用特定服務或設施的對價
依據法律地方稅法通則規費法;未規定者經地方立法機關決議
第67條條項第2項第3項
查核重點是否有地方稅法通則授權有無規費法依據或議會決議

地方稅

性質
無對價的強制課徵
依據法律
地方稅法通則
第67條條項
第2項
查核重點
是否有地方稅法通則授權

規費

性質
使用特定服務或設施的對價
依據法律
規費法;未規定者經地方立法機關決議
第67條條項
第3項
查核重點
有無規費法依據或議會決議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地方自治法(使用料・手数料・分担金の徴収根拠、第225条〜第228条)
韓國지방자치법(사용료·수수료·분담금 부과 근거 규정)
德國Kommunalabgabengesetze der Länder (KAG)(地方規費、受益費之邦法依據)
法國Code général des collectivités territoriales(地方團體之服務報償金 redevances 規定)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880113 制定)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之收入及支出,應依本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辦理。   地方稅之範圍及課徵,依地方稅法通則之規定。   地方政府規費之範圍及課徵原則,依規費法之規定;其未經法律規定者,須經各該立法機關之決議徵收之。

立法理由一、參照直轄市自治法第三十九條及省縣自治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明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收入及支出範圍由本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規範。   二、第二項為充實地方財政並合理規範地方政府課徵地方稅之行為,明定地方稅之範圍及課徵,依地方稅法通則之規定。   三、第三項係規範地方政府徵收規費之依據及程序。

  • 財政收支劃分法法規
  • 地方稅法通則法規
  • 規費名詞
  • 規費法法規
  • 徵收名詞
(0880113 制定)

一、參照直轄市自治法第三十九條及省縣自治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明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收入及支出範圍由本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規範。   二、第二項為充實地方財政並合理規範地方政府課徵地方稅之行為,明定地方稅之範圍及課徵,依地方稅法通則之規定。   三、第三項係規範地方政府徵收規費之依據及程序。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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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制度法第 67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之收入及支出,應依本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辦理。地方稅之範圍及課徵…」(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制度法第 6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地方制度法第 6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