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 71 條(預算籌編原則)
- 1.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年度總預算、追加預算與特別預算收支之籌劃、編製及共同性費用標準,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行政院訂定之中央暨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辦理。
- 2.地方政府未依前項預算籌編原則辦理者,行政院或縣政府應視實際情形酌減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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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71條規定地方政府預算籌編須依行政院訂定之中央暨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違者行政院或縣政府得視實際情形酌減補助款。
Q · 地方政府不照中央規矩編預算,會怎樣?
依地方制度法第71條,地方政府的總預算、追加預算與特別預算籌編,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都要依行政院訂定的中央暨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辦理。未依規定辦理者,第二項明定行政院或縣政府「應視實際情形酌減補助款」——不是糾正函而是直接動荷包,對依賴中央補助的地方政府衝擊最大。
白話解讀
很多人以為「地方自治」四個字代表地方政府的錢可以自己決定怎麼編、怎麼花,中央管不著。這條法律告訴你,那條韁繩其實一直握在行政院手裡。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每年編總預算、追加預算、特別預算,除非別的法律另有規定,都必須照行政院訂的「中央暨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來辦。不照辦會怎樣?第二項寫得很直白:行政院或縣政府可以「酌減補助款」。對高度依賴中央補助過日子的地方政府來說,這一刀砍下去就是真金白銀的損失。所以地方自治不是「想怎麼編就怎麼編」,而是「在中央畫好的框框裡自治」,這個落差就是這條條文的全部重量。
法律定性
地方制度法第71條為地方財政紀律規範,要求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的年度總預算、追加預算及特別預算之籌劃、編製與共同性費用標準,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須依行政院訂定之中央暨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辦理;未依辦理者,上級政府得酌減補助款,構成地方財政自主與中央監督間的制度天花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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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地方政府不是有自治權嗎,中央憑什麼管它怎麼編預算?▾
地方自治是法律框架內的自治。第71條第1項明定預算籌編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行政院的籌編原則辦理。
Q2補助款被酌減怎麼辦?▾
先釐清被認定未依籌編原則辦理的具體項目,比對籌編原則確認是否有爭議,有爭議可書面說明法律依據並請求重新核定。
Q3預算籌編原則是什麼?▾
指行政院訂定之「中央暨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統一全國各級政府預算編製與共同性費用標準的行政規則。
Q4酌減補助款是一律全砍嗎?▾
不是。第2項要求「視實際情形」酌減,屬裁量處分,需有合理計算基礎,非一律砍到底。
Q5什麼是共同性費用標準?▾
指水電、差旅、辦公設備等各機關共通的經常性支出標準,由籌編原則統一框定避免各地浮編。
Q6第71條跟預算法有什麼關係?▾
預算法是預算籌編的普通法依據,第71條是地方制度法針對地方政府的特別規範,並加上酌減補助款的執行手段。
Q7鄉鎮市公所也受第71條拘束嗎?▾
是。條文明列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三級,全部納入籌編原則的適用範圍。
Q8一般民眾看這條能幹嘛?▾
搭配公開的地方預算書與籌編原則,可判斷哪些支出踩線,作為監督地方議員與縣市府預算的法律支點。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酌減補助款(第71條第2項) | 撤銷/函告無效(一般監督) |
|---|---|---|
| 發動主體 | 行政院或縣政府 | 上級監督機關 |
| 效果 | 直接減少實質補助金額 | 使特定決議或處分失效 |
| 裁量空間 | 視實際情形酌減(裁量) | 牴觸法令即無效(羈束) |
| 對地方衝擊 | 財政依賴度越高衝擊越大 | 影響特定事項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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