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 72 條(規劃替代財源)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新訂或修正自治法規,如有減少收入者,應同時規劃替代財源;其需增加財政負擔者,並應事先籌妥經費或於法規內規定相對收入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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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 72 條要求地方政府新訂或修正自治法規時,減少收入須同時規劃替代財源,增加財政負擔須事先籌妥經費或明定相對收入來源。
Q · 地方政府要減稅或發補助,法律有什麼限制?
依地方制度法第 72 條,地方政府新訂或修正自治法規時,若會減少收入(如調降地方稅或規費),必須同時規劃替代財源;若會增加財政負擔(如新增補助、福利),則須事先籌妥經費,或在法規中明定相對收入來源。多數見解認為本條屬訓示規定,違反不當然使自治法規無效,但會成為上級機關核定、議會審議及監察糾正時的正當依據。
白話解讀
選舉前你最常聽到的兩句話是「我當選就減稅」和「我當選就發津貼」。這兩句話在法律上不是白喊的。72 條是綁在地方政府嘴巴上的一條繩子:你的縣市、鄉鎮想新訂或修改自治法規,只要會讓政府收入變少(減稅、減規費),就必須同時規劃「少掉的錢從哪補」;如果會增加財政支出(發補助、辦福利),就得事先把錢籌好,或在法規裡寫明對應的收入來源。換句話說,地方政府不能一邊大方給你好處,一邊把財政黑洞留給下一任或留給你的稅金。它要求的是把帳攤開:政策的甜頭和苦頭必須寫在同一張紙上。看懂這條,你就能在所有地方政見裡分辨哪些是負責任的承諾,哪些是先騙到票再說的空頭支票。
法律定性
地方制度法第 72 條為地方自治財政紀律規範,要求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新訂或修正自治法規時,凡減少收入者須同步規劃替代財源,凡增加財政負擔者須事先籌妥經費或於法規內明定相對收入來源,使政策利益與財政代價在同一份文件中攤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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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地方制度法第 72 條是什麼?▾
要求地方政府新訂或修正自治法規時,減收入要同時規劃替代財源,增支出要先籌妥經費,是地方財政紀律的程序義務。
Q2違反第 72 條的自治法規會無效嗎?▾
多數見解認為本條是訓示規定,違反不當然使法規無效,但會成為上級機關核定、議會把關的審查依據。
Q3怎麼判斷地方政見有沒有符合第 72 條?▾
看它有沒有同時回答「錢從哪來」。只講減多少、發多少卻不提財源的政見,就是在迴避這條。
Q4減少收入和增加財政負擔的要求一樣嗎?▾
不一樣。減收入要規劃「替代財源」,增負擔要「事先籌妥經費」或在法規內明定相對收入來源。
Q5第 72 條的財源規劃要在哪個階段完成?▾
應於自治法規草案研擬、送議會審議及報上級核定前完成,進入正式發布程序才補救成本極高。
Q6議員可以用第 72 條退回市府草案嗎?▾
可以。草案缺替代財源說明時,第 72 條就是退回、要求補件的法律依據。
Q7第 72 條和第 71 條差在哪?▾
第 72 條管「新訂修正自治法規的財源配套」,第 71 條管「年度預算籌編不得超過歲入」,一個管法規、一個管預算。
Q8地方財政缺口和第 72 條有關嗎?▾
有關。當減收入、增支出的自治法規未照第 72 條籌好財源就上路,累積下來就是地方財政缺口的根源之一。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境 | 第72條要求 | 完成時點 |
|---|---|---|
| 減少收入(調降地方稅、規費) | 應同時規劃替代財源 | 草案研擬至送審前 |
| 增加財政負擔(新增補助、福利) | 事先籌妥經費,或於法規內明定相對收入來源 | 草案研擬至送審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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