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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地方制度法 第 72 條(規劃替代財源)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新訂或修正自治法規,如有減少收入者,應同時規劃替代財源;其需增加財政負擔者,並應事先籌妥經費或於法規內規定相對收入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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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 72 條要求地方政府新訂或修正自治法規時,減少收入須同時規劃替代財源,增加財政負擔須事先籌妥經費或明定相對收入來源。

Q · 地方政府要減稅或發補助,法律有什麼限制?

依地方制度法第 72 條,地方政府新訂或修正自治法規時,若會減少收入(如調降地方稅或規費),必須同時規劃替代財源;若會增加財政負擔(如新增補助、福利),則須事先籌妥經費,或在法規中明定相對收入來源。多數見解認為本條屬訓示規定,違反不當然使自治法規無效,但會成為上級機關核定、議會審議及監察糾正時的正當依據。

白話解讀

選舉前你最常聽到的兩句話是「我當選就減稅」和「我當選就發津貼」。這兩句話在法律上不是白喊的。72 條是綁在地方政府嘴巴上的一條繩子:你的縣市、鄉鎮想新訂或修改自治法規,只要會讓政府收入變少(減稅、減規費),就必須同時規劃「少掉的錢從哪補」;如果會增加財政支出(發補助、辦福利),就得事先把錢籌好,或在法規裡寫明對應的收入來源。換句話說,地方政府不能一邊大方給你好處,一邊把財政黑洞留給下一任或留給你的稅金。它要求的是把帳攤開:政策的甜頭和苦頭必須寫在同一張紙上。看懂這條,你就能在所有地方政見裡分辨哪些是負責任的承諾,哪些是先騙到票再說的空頭支票。

法律定性

地方制度法第 72 條為地方自治財政紀律規範,要求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新訂或修正自治法規時,凡減少收入者須同步規劃替代財源,凡增加財政負擔者須事先籌妥經費或於法規內明定相對收入來源,使政策利益與財政代價在同一份文件中攤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地方制度法第 72 條是什麼?

要求地方政府新訂或修正自治法規時,減收入要同時規劃替代財源,增支出要先籌妥經費,是地方財政紀律的程序義務。

Q2違反第 72 條的自治法規會無效嗎?

多數見解認為本條是訓示規定,違反不當然使法規無效,但會成為上級機關核定、議會把關的審查依據。

Q3怎麼判斷地方政見有沒有符合第 72 條?

看它有沒有同時回答「錢從哪來」。只講減多少、發多少卻不提財源的政見,就是在迴避這條。

Q4減少收入和增加財政負擔的要求一樣嗎?

不一樣。減收入要規劃「替代財源」,增負擔要「事先籌妥經費」或在法規內明定相對收入來源。

Q5第 72 條的財源規劃要在哪個階段完成?

應於自治法規草案研擬、送議會審議及報上級核定前完成,進入正式發布程序才補救成本極高。

Q6議員可以用第 72 條退回市府草案嗎?

可以。草案缺替代財源說明時,第 72 條就是退回、要求補件的法律依據。

Q7第 72 條和第 71 條差在哪?

第 72 條管「新訂修正自治法規的財源配套」,第 71 條管「年度預算籌編不得超過歲入」,一個管法規、一個管預算。

Q8地方財政缺口和第 72 條有關嗎?

有關。當減收入、增支出的自治法規未照第 72 條籌好財源就上路,累積下來就是地方財政缺口的根源之一。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第72條要求完成時點
減少收入(調降地方稅、規費)應同時規劃替代財源草案研擬至送審前
增加財政負擔(新增補助、福利)事先籌妥經費,或於法規內明定相對收入來源草案研擬至送審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地方財政法(健全な財政運営・予算編成の原則)
🇰🇷 韓國지방재정법(재정 건전성 원칙)
🇨🇳 中國预算法(地方预算收支平衡原则)
🇩🇪 德國Konnexitätsprinzip (Art. 104a GG) / kommunale Haushaltsgrundsätze(Haushaltsausgleich)
🇫🇷 法國Code général des collectivités territoriales, art. L1612-4(équilibre réel du budget)
🇺🇸 美國Unfunded Mandates Reform Act of 1995 / state balanced-budget & PAYGO requir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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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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