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鄉(鎮、市)應致力於公共造產;其獎助及管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73條規定縣市、鄉鎮市應致力於公共造產,運用公有資源經營創造地方自籌財源,獎助及管理辦法授權內政部訂定。
Q · 鄉鎮市公所可以自己經營賺錢嗎?
可以,地方制度法第73條的公共造產就是依據
依地方制度法第73條,縣(市)、鄉(鎮、市)應致力於公共造產,也就是運用公有土地、設施等資源經營以創造收益、回灌地方財政,常見如公有市場、停車場、露營區、觀光設施。但「應致力於」屬政策性義務,人民無法因地方政府未經營而提告;具體獎助與管理規則由內政部依本條授權訂定的辦法規範。
你大概從沒想過,鄉公所除了收稅、發補助,還能自己開門做生意。公共造產(地方政府拿公有資源去經營賺錢,把收益回灌地方財政)就是這件事的法律依據。你週末去玩的某個公有露營區、某座觀光吊橋、某個公有市場,背後可能就是一筆公共造產。這條法律做兩件事:一是要求縣市、鄉鎮市「應致力於」公共造產(注意,這是政策義務,不是給你個人的權利),二是把具體怎麼獎助、怎麼管理的規則,授權給內政部去訂。所以真正的遊戲規則不在這短短一條裡,在內政部訂的辦法和各地的自治計畫裡。看懂這條,你就知道地方政府的錢除了上面撥下來的、跟你收的稅,還有一條自己造血的暗管。
公共造產指地方自治團體運用公有土地、山林、設施等資源從事經營,以創造收益挹注地方財政的制度。地方制度法第73條課予縣(市)、鄉(鎮、市)致力經營的政策義務,並授權內政部訂定獎助及管理辦法,其收益為地方法定收入來源之一。
公共建設是花錢蓋設施給大家用(道路、公園),不以營利為目的;公共造產是地方政府拿公有的土地、山林、攤位、停車場等資源去經營,目的就是創造收益回灌地方財政。公共造產收益是地方制度法第63、64條明定的地方法定收入來源,做得好的鄉鎮靠它大幅減少對中央補助的依賴。
幾乎不會怎樣,至少人民告不了它。「應致力於」是政策性的指導原則,不創設你可以主張的權利。真正有操作性的是內政部依本條授權訂的公共造產獎助及管理辦法,要監督地方政府有沒有認真做,看的是各縣市每年的公共造產計畫與決算數字。
由內政部依地方制度法第73條授權訂定,真正的執行規則在該辦法與各地自治法規裡,不在本條短短一句條文中。
地方政府運用公有土地、設施等資源經營以創造收益、回灌地方財政的制度,如公有市場、停車場、露營區。
是。公共造產收益是地方制度法第63、64條明定的縣市、鄉鎮市法定收入種類,不是預算外操作。
屬政策性宣示不創設人民權利,地方政府未經營不會被人民提告,但可被質詢與決算監督。
先查內政部公共造產獎助及管理辦法,再查該縣市自治法規與招標公告,掌握獎助與管理條件。
盤點公有資源 → 擬定公共造產計畫 → 依管理辦法經營或委外 → 收益納入地方財政。
看各縣市每年公共造產計畫與決算數字,以及公共造產收益占自籌財源比例。
作為地方制度法第63、64條的法定收入種類編入年度總預算,經議會審議後執行。
公共建設花錢蓋設施給大家用不營利;公共造產是拿公有資源經營創造收益回灌財政。
稅課收入靠課稅取得;公共造產靠經營公有資源取得,屬自籌的營業性收入。
| 比較面向 | 公共造產 | 一般公共建設 | 地方公營事業 |
|---|---|---|---|
| 目的 | 創造收益回灌地方財政 | 提供公共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 | 經營特定事業創造盈餘與服務 |
| 資源來源 | 公有土地、山林、設施等公有資源 | 政府預算支出 | 地方政府投資設立的事業體 |
| 收入定位 | 地方制度法第63、64條法定收入來源 | 支出項目非收入 | 事業盈餘繳庫 |
| 法源 | 地方制度法第73條 + 公共造產獎助及管理辦法 | 各該建設與預算法規 | 地方公營事業相關法規與自治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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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鄉(鎮、市)應致力於公共造產;其獎助及管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參照省縣自治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明定縣(市)及鄉(鎮、市)應致力於公共造產。另公共造產除有經濟性之功能外,尚具有服務性功能與發展地方特色之功能,在地方自治發展尚未健全之情況下,宜由上級機關予以適當獎助及規範,故明定其獎助及管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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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省縣自治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明定縣(市)及鄉(鎮、市)應致力於公共造產。另公共造產除有經濟性之功能外,尚具有服務性功能與發展地方特色之功能,在地方自治發展尚未健全之情況下,宜由上級機關予以適當獎助及規範,故明定其獎助及管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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